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控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