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控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