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