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