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重大事项,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