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的引导和规范,统筹加强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