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的引导和规范,统筹加强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