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