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合法合规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