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合法合规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