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信息的汇聚和共享,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和评估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