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信息的汇聚和共享,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和评估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