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确定对其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