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由于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