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由于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