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九条有效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与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风险资产符合规定、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防范发生经营风险。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催收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