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八条有效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承租人信用评估、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鼓励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