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与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风险资产符合规定、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防范发生经营风险。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专门从事或者受托开展催收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