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