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专门机构和分支机构。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