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创新第三十六条有效自贸试验区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支持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成立全球或者区域结算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