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符合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内地机构可以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