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建设符合内陆开放发展定位的自由贸易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