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依托政府信息平台及时向四川自贸办报送相关数据及信息。

四川自贸办应当及时在政府信息平台上发布改革创新、公共服务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