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

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等驻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