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依照国家规定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工作机构依据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的其他权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