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处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城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具体承担流浪犬的捕捉、接收、检验,没收的禁养犬的接收、检验,以及饲养收容留检场所内的犬只等工作。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管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