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城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具体承担流浪犬的捕捉、接收、检验,没收的禁养犬的接收、检验,以及饲养收容留检场所内的犬只等工作。

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管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