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养犬人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