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已修改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同时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动物检疫部门,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