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养犬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