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及《动物免疫证》到原犬只登记部门进行年审。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