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及《动物免疫证》到原犬只登记部门进行年审。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