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严格管理区外的犬只进入本市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携带《动物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未携带或者未办理的,滞留三个月以上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