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条已修改城管部门收到单位、个人养犬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登记。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办理登记时间,并向养犬人说明理由。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不得饲养犬只。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