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九条已修改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养犬证明;(四)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