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养犬证明;

(四)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