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已修改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二)犬只看管人员身份证明;(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的相关证明;(四)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