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犬只看管人员身份证明;

(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的相关证明;

(四)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