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组织者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