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三、八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