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四、五项、第十四条第二、五、九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