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六项,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10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