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