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处3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