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