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县长、乡镇长、村主任为当地区域河长,负责本区域水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