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将现有人口逐步迁出、耕地逐步退耕。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