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进行饮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

(三)对水体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理;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