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域内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机械和容器等;

(三)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四)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五)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察、开采等活动;

(六)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