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对省政府公布确认的红升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其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