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六)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八)新设探矿、采矿项目;

(九)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