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为取水点及其周围200m,取水点河道上溯500m,河道两侧沿岸10m范围;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范围为取水点及其周围30m。上述保护范围均按一级保护区标准保护。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