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