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