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镇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工作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餐饮、降温避暑、取暖御寒等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