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镇人民政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